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建设和保护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负责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各分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二)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三)履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指挥部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负责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相应管理事务。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是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科学保护,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原有景观和植被的保护,对各项建设项目科学论证,减少各种建设对山体的破坏;
(三)坚持生态优先,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开发建设内容应首先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