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小兵
二○○九年六月九日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6月9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大南山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南山范围内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范围西起阴山堂、东至杨沟湾、南至西宁市区区划线,北部以109国道、解放渠与规划凤凰山路为界,规划总面积10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
(五)实施退耕还林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南山绿色屏障范围内涉及的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