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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西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小兵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西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
  (一)改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二)将国有划拨土地或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的;
  (三)以国有划拨土地作为联营条件进行经营的。
  第五条 西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管理、价格、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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