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设区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二、考核程序
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自评
1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责任书》考核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目标落实方案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评分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部分考核指标完成进行评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内容由市建设局负责评分;造林绿化由市林业局负责评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分。
(三)现场核查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于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围绕考核指标查看有关资料,核算有关数据,抽查有关重点项目。
(四)考核审定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自评报告、相关成员单位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统一进行汇总,提出考核档次和奖惩建议,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核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