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1.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25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1.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24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1.4声环境监测:具备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能力。

  3.1.5污染源监测:具备县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能力。

  3.1.6环境应急监测:建立覆盖各分区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具备进行污染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

  3.2元氏县、井陉县、赵县

  3.2.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同时具备对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以及降水进行监测的能力。

  3.2.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10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2.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11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2.4声环境监测:具备进行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能力。

  3.2.5污染源监测:具备县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能力。

  3.3矿区、深泽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赞皇县

  3.3.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同时具备对降水进行监测的能力。

  3.3.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6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3.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5项必测项目的监测能力。

  3.3.4声环境监测:具备进行功能区噪声的监测能力。

  3.3.5污染源监测:具备县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能力。

  三、加强硬件建设,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技术手段现代化

  加强监测用房、仪器配备、车辆保障等硬件基础建设,是实现我市环境监测技术手段现代化的保证。我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根据近期需要与远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结合现有实验室硬件水平,优先保证监测用房,积极购置和完善仪器装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用房的面积、配置必须达到国家相应要求。仪器装备购置既要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的需要,又要为环境监测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通过监测手段现代化,提高监测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力。各类仪器装备配置能力与监测项目要求相一致,二级(市)中心站:基本仪器、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沙尘暴专项监测仪器必须配齐,生态、辐射专项监测仪器尽量购置;市属六区分站:基本仪器必须配齐,监测专用车辆配置不得少于2辆;三级(县)站:基本仪器必须配齐,应急环境监测仪器、专项监测仪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配,监测专用车辆配置不得少于2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