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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目标,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今后三年,我市要以市中心站为环境监测网络中心,纵向形成上承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连省内其他市站、市环保局其他下属部门,下统各县(市)、区三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系统内部网络;横向建成与省、市经贸、城建、交管、环卫、园林、气象、水文地质、农林、测绘、遥感等各相关部门相互实现信息共享的环境生态监测系统外部网络;建立起一个组织严谨、结构合理、信息顺畅、核心突出、内外相承、资源共享的石家庄市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对我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09-2011年的能力建设目标。

  1.二级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并负责设备维护的能力,同时具备对降水、沙尘暴进行监测的能力。

  1.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4声、辐射环境监测:具备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以及辐射常规的自动监测能力。

  1.5土壤环境监测:具备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能力。

  1.6污染源监测:具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监测和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能力。

  1.7环境应急监测:具备进行污染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

  1.8环境预警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初步具备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的能力。

  2.中心分站: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属于市属区分站

  总体要求:能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具备水质采样分析、锅炉烟气采样分析、噪声监测、大气降尘采样、煤质采样等的基础监测能力。

  3.三级站

  3.1辛集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正定县、栾城县、无极县、平山县

  3.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具备对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以及降水进行监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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