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目标,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今后三年,我市要以市中心站为环境监测网络中心,纵向形成上承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连省内其他市站、市环保局其他下属部门,下统各县(市)、区三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系统内部网络;横向建成与省、市经贸、城建、交管、环卫、园林、气象、水文地质、农林、测绘、遥感等各相关部门相互实现信息共享的环境生态监测系统外部网络;建立起一个组织严谨、结构合理、信息顺畅、核心突出、内外相承、资源共享的石家庄市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依据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对我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09-2011年的能力建设目标。
1.二级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并负责设备维护的能力,同时具备对降水、沙尘暴进行监测的能力。
1.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4声、辐射环境监测:具备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以及辐射常规的自动监测能力。
1.5土壤环境监测:具备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能力。
1.6污染源监测:具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监测和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能力。
1.7环境应急监测:具备进行污染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
1.8环境预警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初步具备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的能力。
2.中心分站: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属于市属区分站
总体要求:能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具备水质采样分析、锅炉烟气采样分析、噪声监测、大气降尘采样、煤质采样等的基础监测能力。
3.三级站
3.1辛集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正定县、栾城县、无极县、平山县
3.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具备对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以及降水进行监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