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十一五”计划纲要》和国家、省2009年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纳入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保证环境监测部门在人员编制、业务经费、监测用房、仪器配备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实现监测队伍专业化、监测手段现代化、监测管理程序化、监测服务规范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