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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2009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

  (三)全部应税销售额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规定及违规后果。

  (二)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停止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局应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税款缴纳等方面加强监控。

  (四)各局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并将工作小结及《2008年度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标认定情况统计表》通过邮件(货物和劳务税处申报认定邮箱)上报市局。

  附件:2008年度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标认定情况统计表

分局

2008年度达标户数

2008年度达标但2009年1-6月未达标户数

2008年度达标且2009年1-6月达标户数(应认定户数)

已认定户数

未认定户数

未认定原因

2008年度达标但2009年1-6月未达标

2008年度达标且2009年1-6月达标

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

1=2+3

2

3=5+6

4

5

6=7+8+9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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