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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8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标认定范围

  2008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2009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下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名单请各局根据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的名单也应统计确定,并在《2008年度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标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中相应栏次内填报。

  二、具体认定标准

  此次超标认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按照19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2008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即: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2008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2009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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