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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一)市、县属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统一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每年9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努力将目前尚未参保的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的权益。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精神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使各类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确保完成2009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目标任务。
  附件:1、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
  2、省属以上困难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

  原企业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原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企业关闭破产性质及时间 法院裁定书号或批准文件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过医保补助政策 退休人员人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意见年  月  日省财政厅  意 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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