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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1.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
  2.第2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等。
  上述材料若预算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若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另需由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三)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程项目是指向建设部门备案手续的工程。
  二、提前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
  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前,需提前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提前采购申请,并承诺若预算未批复,该项目的款项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二)市财政局审核后,开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告知审核结果。
  (三)预算单位凭《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中标明的提前实施采购项目编号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
  (四)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就批复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支付系统”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若预算单位已垫付资金的,款项支付至预算单位,若预算单位未垫付资金的,款项支付至供应商。
  三、延长项目采购年限的有关规定
  对于物业管理、高架道路养护维护、信息系统维护、绿化养护、指令性基础测绘的政府采购项目,若预算单位需要采取多年一并采购的,原则上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在相同采购任务的条件下与供应商就服务价格进行协商以取得更优惠的价格,次年签订的采购合同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第一次采购确定的合同价格。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应重新采购。上述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协议中明确。
  对于一次招标、分年签订的项目合同,若该项目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第二年及以后合同签订时可不再由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但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必须出具第一年有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采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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