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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理顺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部分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
  (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二)申请支付程序
  对于上述项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简称“48号文”)中规定的“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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