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州、县(市、区)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同级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同级经委部门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各地经委部门会同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中医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市、州、直管市财政局、经委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经委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以后申报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2: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附件3:市、州、直管市申报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申
请
书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 名 称:
所在 地 点:
申报 时 间:
附件2
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审核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元、人
申报单位 基本情况 | 组织形式 | | 企业地址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 企业代码 | | 所属行业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电 话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真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 经营范围 | | 主要产品 | |
职工人数 | | 销售收入 | | 利润总额 | |
上缴税金 | | 出口创汇 | | 资产总额 | |
固定资产原值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 | |
属支持重点第几项 | |
项 目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 |
批准或备案文号 | |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 |
环评情况 | |
投资构成 | 投资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 |
自有资金 | |
银行贷款 | |
其他资金 | |
项目建成后 | 销售收入 | |
利润总额 | |
缴纳税金 | |
出口创汇 | |
项目可行性分析: |
|
|
申请支持 方式 | 贷款贴息 |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凭证额 | |
申请贴息金额 | |
无偿资助 |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 |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 |
市州经委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市州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