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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一)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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