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奖励养殖大户。
对有突出贡献的规模养殖大户(场)进行表彰奖励。
(七)加强养殖业基础设施建设。
水产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好养殖业发展用地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问题。养殖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执行,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政策。
(八)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疫网络,加快实验室设备设施建设,增强检验检测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证免疫密度,兽医部门要保证免疫质量,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力度,确保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实现安全生产,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水产畜牧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具体抓好各项规划措施的落实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
(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投入,建立扶持规模养殖专项基金。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经营,并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由财政和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规模养殖户,要简化贷款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水产畜牧业新上生产、加工项目,依法减免土地占用、城建配套等项收费。
(三)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
改变就生产抓生产的传统观念,把生产和市场联系起来,把发展和效益联系起来,注重提高产业素质,追求效益最大化。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引导功能,鼓励和扶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大力推广订单水产畜牧业。注重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善于抓住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破难点,带动面上的工作。培育典型、抓好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上规模、上水平。
(四)建立奖惩机制及督查验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