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语委接到受评县、区的评估申请后,审阅自评自查报告,认定该县、区基本具备接受评估的条件后,制定出评估方案,并于评估前3周书面报告自治区语委;经自治区语委同意后,由市语委于评估前10天通知受评县、区政府。
(2)市语委组成评估团,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自治区语委将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指导。
(3)评估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市语委将受评县、区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语委。
(4)自治区语委对评估操作程序和评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5)市语委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授予达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
3.实地评估时间:每个县、区的评估时间为2天。
(三)实地评估的程序。
1.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受评估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
3.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并进行有关测试;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
五、保障措施
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强化政府的统筹力度,才能确保达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语委办,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调整)语委、语委办及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县、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迎评工作。
2.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县、区政府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大力宣传
《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在检查、评比、指导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自查、自评、创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语言文字的各种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