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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1)市语委接到受评县、区的评估申请后,审阅自评自查报告,认定该县、区基本具备接受评估的条件后,制定出评估方案,并于评估前3周书面报告自治区语委;经自治区语委同意后,由市语委于评估前10天通知受评县、区政府。
  (2)市语委组成评估团,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自治区语委将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指导。
  (3)评估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市语委将受评县、区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语委。
  (4)自治区语委对评估操作程序和评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5)市语委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授予达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
  3.实地评估时间:每个县、区的评估时间为2天。
  (三)实地评估的程序。
  1.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受评估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
  3.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并进行有关测试;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
  五、保障措施
  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强化政府的统筹力度,才能确保达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语委办,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调整)语委、语委办及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县、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迎评工作。
  2.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县、区政府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大力宣传《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在检查、评比、指导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自查、自评、创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语言文字的各种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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