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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形成评估报告。会同纪检监察、法制、政策研究、政法维稳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五)确定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并将决定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将有关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同级维稳办备案。

  (六)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适当调整。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制度。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制度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维稳信息直报制度,在重大事项实施领域和地区设立维稳信息直报员,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工作中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努力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果断迅速处置。

  (三)严格责任追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为“平安浙江”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平安浙江”考核分值,并严格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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