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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0日

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理念,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原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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