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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沪财库[2009]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做好本市财政部门的退税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见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是专门用于本市各项税收收入退付的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仅限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使用,适用于各项税收收入的退库。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共设五联。第一联为报查联,是退付财政机关的会计凭证联;第二联为付款凭证联,是付款国库的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付账通知联,是付款国库收入日报表的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具《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付款人的相关信息、预算科目名称和编码、预算级次、退库性质、税种名称、所属时期、退付金额以及退库理由及批准文号等,同时在第二联(付款凭证联)加盖付款国库的银行预留印鉴。
  各代理国库在受理财政税收退付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及相关依据,并与国库预留印鉴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事项。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

  上海市财政局
       税收收入退还书  NO:xxxxxxxx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预算科目编 码 收款人代  码  第一联(报查)∶退国库盖章后财政机关作会计凭证
名 称 全  称 
级 次 开户银行 
退 款 国 库 账  号 
退 库 性 质税 种 名 称所 属 时 期备  注退 库 金 额
     
     
     
金 额 合 计(大写) 
退库理由及批准文号:
财  政  机  关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章)负责人(章)填票人(章)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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