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沪财库[2009]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做好本市财政部门的退税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见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是专门用于本市各项税收收入退付的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仅限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使用,适用于各项税收收入的退库。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共设五联。第一联为报查联,是退付财政机关的会计凭证联;第二联为付款凭证联,是付款国库的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付账通知联,是付款国库收入日报表的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具《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付款人的相关信息、预算科目名称和编码、预算级次、退库性质、税种名称、所属时期、退付金额以及退库理由及批准文号等,同时在第二联(付款凭证联)加盖付款国库的银行预留印鉴。
各代理国库在受理财政税收退付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及相关依据,并与国库预留印鉴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事项。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
上海市财政局
税收收入退还书 NO:xxxxxxxx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预算科目 | 编 码 | | 收款人 | 代 码 | | 第一联(报查)∶退国库盖章后财政机关作会计凭证 |
名 称 | | 全 称 | |
级 次 | | 开户银行 | |
退 款 国 库 | | 账 号 | |
退 库 性 质 | 税 种 名 称 | 所 属 时 期 | 备 注 | 退 库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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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合 计 | (大写) | |
退库理由及批准文号: |
财 政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
(章) | 负责人(章) | 填票人(章) |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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