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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09〕15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环保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法推进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市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落实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房管、财政、农林、旅游、交通、园林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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