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职业技能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侧重就业的针对性。在学制上可以采取全日制、半工半读制或组织农民上夜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在培训模式上可以依托职业院校及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行业,采取劳动预备制培训、技工学校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地就近培训。培训机构在乡镇或村委会设立培训点的,必须认真落实场地、师资、培训工种等问题,并完善相关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后三个月内基本完成推荐就业工作。各类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经培训合格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四)努力开发岗位促进被征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⒈ 鼓励征用土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征用土地单位要就近就地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安排就业时,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安置。
⒉ 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⒊ 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⒋ 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支持其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⒌ 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广泛收集创业信息,积极组织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创业项目,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建立培训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
2.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综合性服务场所建设,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专门服务窗口。
(六)建立劳动就业维权体系。
⒈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⒉ 要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社会保险,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⒊ 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面,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
四、就业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除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凡是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愿望的并符合就业政策扶持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一次全程创业指导服务,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六)户口转换。
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