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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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