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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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