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