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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9]031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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