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证(核准函)、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帐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专家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补助申请材料包括: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半年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技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