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五)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七)促进中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八)推动现代物流及商贸流通等服务领域发展的项目。
(九)对行业提供共性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他领域有关单位申请技改资金应符合当年具体申报要求。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支持方式分贴息和补助两种。
(一)贷款贴息是指市财政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贴息项目要求先通过备案(核准),方可申报资金支持。
(二)补助是指市财政对运用自筹资金实施并且已经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补助。
第九条 项目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得到本市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及上市公司申报的重点项目,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技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经贸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