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9]118号)
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路子,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
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