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四)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条 加强对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召开监察、稽查、法规等部门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分析案情,及时协调处理一案双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
案件名称
| | 纳税人
识别号
| |
税务机关
(人员)
违法违纪
线 索
| |
稽查局负
责人意见
| |
分管
领导意见
|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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