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1、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2、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国税机关或者国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稽查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七条 对总局、省局督办和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后确认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25份,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100份的,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在移送前,将所移送案件简要案情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明显执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