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4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