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6月11日至8月21日):综合治理阶段。
(一)坚决杜绝新建、改扩建工程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项目选址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确保不对管线和项目使用人安全造成影响。严禁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严禁将行人和车辆出入口设置在燃气管线事故易发部位的上方,严禁燃气管线(PE管)与热力管线交叉敷设。涉及挖掘道路的燃气管线项目,应编制既有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未查询燃气管线工程资料、未编制既有管线监护方案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严格防范城乡道路施工对燃气管线安全的损害。在城乡道路建设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前,必须将既有管线的分布、走向、埋深和位置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制定周密的管线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并明确专人负责;涉及既有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立即纠正。
(三)严厉打击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反盗气安全检查活动,严防因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引发火灾、爆燃、停气等安全事故。
(四)建立完善燃气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燃气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各燃气公司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燃气管线的测量工作,形成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抓紧开展燃气管线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燃气管线资料,绘制燃气管网平面图,掌握本区县燃气管线的基本情况,切实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阶段(8月22日至年底):更新改造阶段。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抓紧制定燃气管线更新改造方案,下决心改造一批老化陈旧、破损锈蚀的管线及附属设施,进一步增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能力。要重点改造存在安全隐患、使用13年以上的燃气管线,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改造完毕。要将与热力管线交叉敷设的燃气管线(PE管)立即更新改造为钢管。要把城市道路改扩建与地下燃气管线更新改造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使用年限超期或临近安全使用寿命、存有较多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线,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督促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