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8日)停止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8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