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48号)
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杭州分公司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杭州分公司的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任丕华为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
三、吴光明(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124)、俞光毅(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126)、陈耀楠(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176)、张晔琳(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50024)、姜芝红(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0070010)、胡超(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0080013)共6人为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收文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浙江万邦资产评估公司杭州分公司办公场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科技有限公司5楼。
五、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复函后,请在60日内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厅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八、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22条、第
37条、第
38条规定,我厅有权依法撤回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