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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53号)
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绍兴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
准予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
二、
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亚萍。
三、
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绍兴城南凤江路C幢七楼。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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