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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给出A、B、C、D级的危险等级,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出适修性评估,无加固价值的(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建议拆除重建。
  (二)校舍抗震鉴定内容和步骤: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评估非结构构件(如外走廊栏杆、栏板)在地震中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3.根据各类建筑建造年代和依据的设计规范、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开展构造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4.对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5.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中小学应尽快完成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应如实向排查鉴定机构、检测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有关的、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影响排查鉴定工作的,排查鉴定机构可认为校舍建筑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先行出具排查意见,提出检测要求,根据排查意见和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中小学校舍资料收集等排查鉴定准备工作应尽早抓紧完成;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工作;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待鉴定中小学校舍的鉴定工作。
  (二)各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要尽快确定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机构,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各地校安办宜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校安办或业主单位应与受委托排查鉴定、检测机构签订排查鉴定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排查鉴定工作。校舍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优先委托具备排查鉴定机构资格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需检测的,应优先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排查鉴定机构承担。各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排查鉴定、检测等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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