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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三、排查鉴定程序
  排查鉴定机构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校舍结构现状、使用功能、建筑物使用年限、该地区地震设防烈度、建筑物是否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裂缝和沉降、倾斜等情况做出评价,提出排查处理意见。根据排查处理意见,对不需要做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建筑,直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校舍建筑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出具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对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校舍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四、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一)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内容
  1.相关资料检查
  (1)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情况: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3)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施工图审查文件(2005年后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提供)、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建筑物的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5)建筑消防和防雷设计情况;
  (6)当地抗震设防烈度。
  2.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布置等与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相符,建筑物是否存在因地基承载力不足或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倾斜和上部结构裂缝。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
  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要求,下列校舍应作为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
  1.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2.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校舍;
  3.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4.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5.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6.工程资料不齐全,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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