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建建发〔2009〕201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房管局):
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的要求,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和《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
2.浙江省部分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略)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
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和《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一、校舍建筑排查鉴定范围及内容
1.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已建校舍建筑;
2.建筑排查鉴定内容: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需进行建筑安全和抗震鉴定;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防御区的校舍,需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的校舍,需作进一步抗震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的校舍还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验算。
3.本细则仅适用于已建校舍建筑物结构本身的抗震能力和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二、组织形式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组织调度技术力量,监督管理排查鉴定机构。排查鉴定机构实行资质准入制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查鉴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排查鉴定工作。需要检测的,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