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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云政发[2009]10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2009年,经评审公示,个旧市、安宁市、沾益县、思茅区、水富县、景洪市6个县(市、区)被认定为第二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6个县(市、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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