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国资【2009】17号)
各企业:
依据《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5】70号)、《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5】71号)和《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发【2008】174号),市国资委制订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经委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国有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1号令)、《辽宁省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辽安监发[2004]108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大安监发[2005]193号)和《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5〕70号),市国资委决定,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年薪挂钩。
一、考核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实行年薪制的相关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
考核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共同组织进行。在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完成市安监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为70分;完成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指标为30分。综合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为优秀;85~99分为合格;84分及以下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