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交发【2009】90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质监站、公路处,高速处及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第 1 号)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88号),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吊、架桥机等,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