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联络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检〔2009〕22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联络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价格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作用,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行为,促进相关单位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员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过程中所选聘的对有关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可依法对本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但其监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行使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监督员由价格主管部门从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聘,可以是兼职也可以是专职。
第五条 受聘的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相关的价格与收费政策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价格监督工作,能认真履行监督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用由所在单位推荐,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受聘的监督员颁发聘书。监督员的聘期以聘书上注明的聘期为准。
第八条 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掌握相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监督其执行;
(二)及时调查了解有关价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