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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辖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1. 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用房;

2. 60米以上高层建筑;

3. 甲级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4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

4. 成片开发的小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1. 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2. 核原料生产厂房;

3. 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1. 国道、省道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工程;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市区公路客运站、万吨以上港口(码头)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1. 库容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20万千瓦水电厂,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市辖区域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2. 规划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生产用房、设备;

3. 22万伏以上变电站;

4. 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及大型工业区的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1. 大功率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微机通信站主要机房;

2. 长途电话枢纽主机房、长途通信干线中继站。

1. 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管线工程;

2. 3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油设备、10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气设备、人工水源储水工程;

3. 仓容10万吨以上的粮油;

4. 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可能

产生

严重

次生

灾害

工程

1. 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和用房;

2. 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3. 日处理4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4. 大、中型生产易燃、易爆、巨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化工厂,储存设施、管道输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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