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结算造价、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结算造价、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