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市规划、国土、环保、卫生、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第十四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