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中央、省驻阳江单位领导成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透明、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与其被问责情形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部署,不落实上级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或者不执行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