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市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
第五条 清理单位要结合《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相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