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工程投资规模的调整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告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使用单位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手续;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4、负责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一)严格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交由代建机构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及报批工作。
(二)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负责向代建机构移交已完成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的建设用地。负责将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帐目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代建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四)会同代建机构办理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燃气、人防、地震、防雷、卫生等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参与工程中间验收。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机构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