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