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范围或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利用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从重处罚,并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进行更正、消除影响。
第二十三条 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的,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广告发布者不依法审核广告内容导致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并停止其医疗广告发布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发布性药品和性病治疗等不良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罚。